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3年11月29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十二屆〕第七號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于2013年11月29日經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29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城市和區域大氣污染防治
第二節 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節 交通運輸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節 有毒有害物質大氣污染防治
第五節 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的原則,合理規劃布局,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科技進步,促進清潔生產,發展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根據本條例規定和大氣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投入,加強環境執法、監測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